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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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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章程

財團法人水木化學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

第 一 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部文教財團法人監督準則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水木化學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以提昇國內化學學術及產業技術為宗旨並促進清華大學化學系系友之聯繫,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下列業務:
一、促進科技發展。
二、協助政府推動產業技術提昇。
三、舉辦或協辦化學相關之學術或產業活動。
四、其他有關之文教公益事項。

第 三 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貳佰萬元整,由廖俊臣、何勇雄等捐助。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 得繼續接受捐助。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新竹市光復路二段101號 國立清華大學化學館。

第 五 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運用。
二、業務計畫之制定及推行。
三、內部組織之制定及管理。
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關辦法之訂定。
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之審定。
六、董事之改選(聘)。
七、其他重要事項之處理。

第 六 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人、監事二人組成。第一屆董事由原捐助人選聘之,第二屆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第 七 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得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月, 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並按期辦理交接。

第 八 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 九 條 本會董事會每年至少開會二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並任主席,須有過半 數 董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後行之。但下列重要事 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民法第六十二、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過法院為必要處分。
二、不動產處分之擬議。
三、解散之擬議。
召開董事會之前十日,應將開會通知連同議案送達各董事,並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派員 列 席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記錄呈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 十 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一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定左列事 項 ,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十一條 本會辦理本年度業務計畫以外之工作,需符合本章程第二條之規定,並須事先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十二條 本會辦理各項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捐助為原則,非經董事會之決議, 主管機關之許可,不得處分原有基金、不動產,及法人成立後列入基金之捐助。

第十三條 本會由於業務需要或其他因素,變更董事、財產及其他重要事項,均須經董事會通過,函報主管 機 關許可,並向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 本會係永久性質,如因故解散時,經依法解散之賸餘財產,不得歸屬任何於個人或私人團體,應 歸 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或地方自治團體。

第十五條 本章程訂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十七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完成財團法人登記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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